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边彦军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4-12-26 14:32)    点击:535

  

  1、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

  《婚姻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自始无效。”可见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,即凡是被确认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,其法律后果是相同的,对此,我们持不同见解,即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。

  自始无效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违反社会公序良俗,应当自始无效、无效婚姻有溯及力。而可撤销婚姻欠缺当事人的合意而一般性地违背了社会私益要件,违法程度不严重,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,即宣告撤销之前婚姻还是有效的,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撤销宣告无溯及力。

  2、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

  《婚姻法》第十二条简单地规定:“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”,由于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不同,自始无效婚溯及既往,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;但可撤销婚无溯及力,在被宣告撤销前,婚姻关系是有效的,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,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到认可,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

  3、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

  《婚姻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,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,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”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,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,对是否为个人财产,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,按共同财产认定,均有分割权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边彦军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损害赔偿  交通事故  刑事辩护  房产纠纷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边彦军律师,边彦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边彦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5309126898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边彦军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榆林律师 | 榆林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边彦军律师主页,您是第18218位访客